參加資格及組別菁英學員組:在報名當下,菁英課程權限仍有效者 |
拍攝主題運用你們的創意,拍出在菁英學習的生活,以及師生之間情感的互動與交流吧! 將最真實的一面拍成影片,影片可用多種方式呈現 ex:照片組成、錄影、剪接、APP拍攝...等方式皆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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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 期報名日期:2014/08/11 ~ 2014/09/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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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規格
影片類型:不限(劇情片、紀錄片…皆可)。 |
評選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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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 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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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選作品由菁英國際語言教育中心行銷部及教務部同仁組成評審團,於2014/10/24公告得獎名單 。 |
主辦單位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|
注意事項
2014菁英教師節創意影片大賽(以下簡稱本活動)係由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(簡稱菁英國際,或主辦單位)舉辦。 如何參加本活動及其他關於本活動之詳細說明資訊、隱私權保護政策及使用條款亦構成本注意事項(以下簡稱本條款)之一部份。 參加本活動之參賽團隊及其人員,及投票者(以下簡稱參賽者)視同接受本條款及本活動所公布之競賽辦法及各項規則、公告與評審結果,若有反之情事,評審團有權取消其競賽或得獎資格。
- 任何網友皆可參加本活動之投票,但每人每日限投票一次。嚴禁以程式進行灌票,如有違反,其投票票數不予計算,並可能影響參賽資格。
- 活動辦法所列之日期時間皆為預定時程,菁英國際得視參賽實際情況予以調整。
- 凡得獎之影片,得獎者需於領獎前提供影片原始檔給予主辦單位,並同意免費、永久地授權菁英國際得自行使用,包含品牌推廣、產品宣傳之目的,為使用、改作、重製及公開散布等一切行為。
- 未於活動期限內報名,或參賽資格不符者皆視為投稿不成立。
- 評審團具有最後裁量之權利,得視參賽作品之水準評定獎項是否從缺,評選結果將於活動網站公佈,並以Email、電話通知得獎者。
- 得獎作品禁止剽竊,如經查屬實立即取消參賽資格,並予以公示,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之侵害,由法院判決確定者,得獎者應繳回原發給之獎金及獎品,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。
- 本活動注意事項載明於活動網頁中,並於報名時詳細閱讀,報名成功後即視為已閱讀。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,菁英國際得取消其參賽或得獎資格,並就因此所生之損害,得向參賽者請求損害賠償。
-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。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,將被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。如因此導致菁英國際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,菁英國際不負任何責任,且如有損害於菁英國際或其他任何第三人,參賽者應負一切相關責任。
- 參賽者應遵守網路使用習慣及禮儀:
(1) 嚴格禁止任何介入、侵入或損害網路系統或資源之行為。
(2) 嚴格禁止上傳任何脅迫性、隱晦性、猥褻性或圍害公共秩序之資訊。
(3) 嚴格禁止散布電腦病毒。 - 嚴格禁止使用自動機器人軟體或任何機械或電子設備,參賽者使用上述軟體或設備將喪失參賽資格。
- 如有任何因電腦、網路、電話、技術或不可歸責於菁英國際之事由,而使寄予得獎人之獎品/獎金有遲延、遺失、錯誤、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,菁英國際不負任何法律責任,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。
- 本活動獎項以公布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,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,菁英國際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,菁英國際無須就獎項隨後可能產生之價差負責。菁英國際無須負擔任何獎項之稅賦,參加者應自行負擔得獎獎項之稅賦並尋求相關財務諮詢。本活動之獎項不得轉換、轉讓或折換現金。
- 本活動將於10/24於活動網站公佈得獎名單,請所有入圍者出席頒獎典禮,並於現場公佈得獎名單,未於現場簽到者視同棄權,主辦單位日後一律不補寄發獎金及贈品。
- 領獎時需由本人親至現場領取,需出示個人證件及簽署領取通知單以茲證明,若本人無法到場,可請代領人持得獎者『雙證件+印章』至現場領取。
- 除參加獎一律以郵寄方式寄出,其餘得獎者皆需親至現場領取。
- 依政府規定,贈品價值(商品定價)若超過20,000元,依法需繳納10%機會中獎所得稅,並於次年寄發所得扣繳憑單。
(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依法需繳納20%機會中獎所得稅)。 -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執行時,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、終止、修改或暫停本活動。
- 菁英國際有權隨時更新本條款及關於本活動之規定,但需以不妨礙已執行之部份為原則,並以官方網站之最新公告為準,不另行個別告知。
- 菁英國際就本活動及本條款,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及保證。參賽者應自行承擔參加本活動或與本活動的運作相關的所有風險。
- 參賽者應遵守本條款及菁英國際關於本活動之所有規定,且不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。菁英國際保留權利得隨時在活動期間或本活動結束後,確認參賽資格、或取消因不當行為而獲得之獎品/獎金。菁英國際不行使上述權利不表示菁英國際放棄這些權利。參加者同意本條款的解釋及適用,應依據中華民國的法律及菁英國際關於本活動的所有規定為之。參加者同意倘若因本條款或參加本活動產生任何糾紛時,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